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
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|作者:  编辑:酒醒还是我 日期:08-03-17 15:52:53


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   1987 9 5 工商个字 (1987) 231 号公布

   1998 12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6 号修订

  第一条 根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 ( 以下简称《条例》 )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 按照《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,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,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,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;对符合登记条件的,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。

  申请登记表格式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。

 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申请登记时,除户籍证明外,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:

   ( ) 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,应出具车船牌照、驾驶执照、保险凭证;

   ( ) 申请从事饮食业、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,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;

   ( ) 申请从事资源开采、工程设计、建筑修缮、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、药品销售、烟草销售等的,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;

   ( ) 申请从事旅店业、刻字业、信托寄卖业、印刷业的,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。

  请帮手、带学徒的,还应当报送与帮手、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。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,应出具保险凭证。

 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,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。

  第五条 《条例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:

  工业、手工业,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、制造、加工,矿产开采,以及生产设备、工具修理等;

  建筑业,是指从事土木建筑、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、房屋修缮等;

  交通运输业,是指从事公路、水上客货运输,装卸搬运等;

  商业,是指从事商品收购、销售、贩运、储存等;

  饮食业,是指从事饭馆、菜馆、饭铺、冷饮馆、酒馆、茶馆、切面铺等;

  服务业,是指从事理发、照相、浴池、洗染、旅店、刻字、体育娱乐、信息传播、科技交流、咨询服务等;

  修理业,是指从事钟表、自行车、缝纫机、收音机、电视机、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;

  其他行业,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。

  第六条 《条例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:

  字号名称,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、店等所起的名称。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,在申请登记的市、县范围内,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。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,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。没有字号名称的,本项目不登记;

  经营者姓名,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。家庭经营的,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;

  经营者住所,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;

  从业人数,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,包括经营者、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、帮手和学徒;

  资金数额,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;

  经营范围,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。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,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;

  经营方式,包括自产自销、代购代销、来料加工、零售、批发、批零兼营、客运服务、货运服务、代客储运、代客装卸、修理服务、培训服务、咨询服务等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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