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
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
|作者: 编辑:酒醒还是我 日期:08-04-07 13:5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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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申报额缴纳税款;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,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。
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六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
第十七条本办法自
2008
年
1
月
1
日起
执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
(
国税发〔
2000
〕
38
号
)
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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